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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在一家公司需要接觸粉塵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崗位工作。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沒有對我進行離崗前健康檢查即要求我離職,我因為當時身體并無不適也沒有過多計較。豈料,時隔半年后,我被診斷為疑似塵肺病。請問:我能否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
讀者 李欣欣
李欣欣讀者:
你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這里涉及到職業病問題,指的是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我國對患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實行特殊保護,如《職業病防治法》第35條、第55條第2款分別規定:“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1項也指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在哪怕勞動者屬于疑似職業病病人,處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維持勞動關系是用戶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正因為你在工作中需要接觸粉塵等有毒、有害物質,存在患職業病的可能,離職時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疑似職業病,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而公司在你離職前沒有安排對你進行疑似職業病診斷,決定了公司的行為與之相違。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即公司讓你離職的行為從一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公司也因而應當恢復與你的勞動關系。
律師 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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